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2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期间也未办理过减、缓、免交上诉费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赵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董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