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417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0521004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955号绿洲小区文体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505647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国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