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417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0521004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955号绿洲小区文体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505647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国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