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2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70553P),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84983A),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1号阳光金融广场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1642.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141642.84为本金,自2024年6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延迟利息及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以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