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82民初2623号 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709.58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709.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8月日起至2018年8月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