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4223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