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6376号之一
原告: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通全创业园B-188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798434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YW45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539.5元,共计1089.5元,由原告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