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博智能环境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63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通全创业园B-188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798434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YW45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637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51946.0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