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07民初723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永昌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YW45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反诉原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分别于2021年5月的17日、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庭外达成和解,现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安徽南博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