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1行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聊临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339417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2区B段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1522T。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今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58215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行初1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合)食药监药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仅是针对安徽今辰医药有限公司所销售药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处罚行为,安徽今辰医药有限公司所销售药品水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是否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导致,并未定性界定,故该处罚决定行为对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行初14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上诉人与案涉行政处罚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系案涉药品的生产单位,虽然案涉行政处罚并未认定水分含量不符合要求与上诉人有关,但是也没有认定与上诉人无关;案涉处罚决定对于水分含量认定适用的判断标准错误。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综上,上诉人与本案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其请求。
被上诉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辩意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安徽今辰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相同,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即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提供基础的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结合本案,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提到案涉药品的生产单位系本案上诉人,但并未表述其水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系因上诉人原因所致,上诉人据此认为该处罚决定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