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3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聊临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2018)鲁1502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7)鲁1502执190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789.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