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34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聊临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做出(2019)鲁1502执保34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789.48元。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789.48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