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某某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3民初3923号 原告: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某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某某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某某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