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遂溪县草潭永超电器经销店的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12月21日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0号全球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遂溪县草潭永超电器经销店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2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以遂溪县草潭永超电器经销店的名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 子 轩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 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虹 亨
书 记 员 ***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