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2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地址: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大道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湛江生产调度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