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91民初1416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大道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湛江生产调度中心。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31号(仓库楼第六层)。
负责人:张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由于自身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72元,减半收取计439.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丁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