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民初378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