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民初378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