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隐私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04民初611号 原告:**,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辽宁诉之家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大道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湛江生产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08184706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