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与宜昌力道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91民初794号
原告: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宜昌力道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力道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