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207号
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东马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为由撤回起诉,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表明其将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