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家山居委会柳叶大道305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2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91735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173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1735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02执1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