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湖社区柳叶大道3056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德德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宝马湖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皂果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大河街D9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德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7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常德德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702执57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常德德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