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9805号
原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西坑村新美港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01618T。
法定代表人:周九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幼兰,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凤,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公司职员。
被告:***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白云路东侧鑫龙休闲一条街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9AM566E。
法定代表人:谢常生。
原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石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泽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