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5507号
原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西坑村新美港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01618T。
法定代表人:周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鲤南片区74号地10号楼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93409963T。
法定代表人:史粦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鲤南片区74号地10号楼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382066P。
法定代表人:史粦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史粦阳,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粦新,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史粦阳之兄。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建设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宇房地产公司”)、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8)闽03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兴盛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6月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民终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7月6日,本院重新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盛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和被告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粦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盛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旷宇房地产公司立即向兴盛建设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3月仙游旷宇大厦-A地块工程进度款1856.3780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应付之日起以欠付进度款为基数按月息1.2%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日为226.385569万元,具体详见《工程进度款及利息计算表》),上述款项暂共计2082.703649万元,并确认上述进度款及违约金,可在旷宇大厦-A地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2.判令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对上述进度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兴盛建设公司与旷宇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H20160430,下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兴盛建设公司承建旷宇房地产公司发包的仙游旷宇大厦-A地块工程,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暂定为5000万元,付款周期为在主体工程三层梁板砼浇筑完成后按工程进度80%支付,后续主体工程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确认的工程进度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办妥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及现场交接、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经双方核对无误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90天内不计息,超过90天的应按未付资金的1.2%月息,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利息。2017年6月,兴盛建设公司及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确认截止协议签订,旷宇房地产公司欠付兴盛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2800万元,旷宇房地产公司同意于封顶前支付100万元进度款,并于主体结构封顶完成之日起支付工程款总额至2000万元,封顶后工程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嘉闽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为旷宇房地产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4月10日,兴盛建设公司与旷宇房地产公司、监理单位签订工程中间结算书,确认兴盛建设公司完成工程总造价为4452.051万元,应付工程进度款为3513.31808万元,然截止兴盛建设公司起诉之日,旷宇房地产公司仅支付1657万元,经兴盛建设公司多次催讨,至今仍有1856.37808万元未向兴盛建设公司支付。史粦阳作为旷宇房地产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理应对旷宇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辩称,1.兴盛建设公司诉称旷宇房地产公司仅支付1657万元,是错误的,旷宇房地产公司已支付2234万元;2.兴盛建设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是2017年6月份不是事实;3.2018年4月10日兴盛建设公司、旷宇房地产公司以及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中间结算书,兴盛建设公司诉称属于结算书是不能成立的,按照监理部门签注的意见是按照兴盛建设公司每个月的进度报审表汇总的数额,而实际上兴盛建设公司在土建、水电施工的过程中存在施工未完整,部分未施工以及重复申报的情况,该部分的进度申报款应当依法予以扣除,至今该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对工程的造价双方没有经过核实,兴盛建设公司提出总造价为4452.051万元是不能成立的,同时,兴盛建设公司在施工中明显存在未按照清单约定的品牌进行施工以及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状况,该部分的工程量应该依法予以扣除,因此,旷宇房地产公司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是因兴盛建设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以及按清单约定的品牌进行施工导致旷宇房地产公司拒付相应的进度款,依法应予驳回兴盛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继续施工,待全部工程结束后按照双方结算后的价款予以支付。兴盛建设公司对史粦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史粦阳虽然是作为旷宇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旷宇房地产公司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史粦阳不必要对旷宇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兴盛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兴盛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兴盛建设公司的主体适格。
2.旷宇房地产公司及嘉闽电力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史粦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的主体适格。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兴盛建设公司、旷宇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仙游旷宇大厦-A地块工程施工、工程款计算、进度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一份。欲证明:兴盛建设公司及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嘉闽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为旷宇房地产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证实旷宇房地产公司因欠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导致工程尚未完工,而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事项作了补充约定。
5.工程进度款申报表九份、工程中间结算汇总表一份。欲证明:2018年4月10日,兴盛建设公司与旷宇房地产公司、监理单位签订工程中间结算书,确认兴盛建设公司完成工程总造价为4452.051万元。
6.旷宇房地产公司章程一份。欲证明:史粦阳为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
7.询问笔录一份、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电子回单二份,欲证明:史粦阳向陈松英借款200万元,旷宇房地产公司主张由史粦阳转给陈松英及陈龙伟支付的款项计200万元是支付本案工程款不能成立,该款实际为归还陈松英借款200万元。
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对兴盛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2、3、4、6、7无异议。2.对证据5工程进度款申报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土建、水电部分存在施工未完整以及重复申报的情况,应当予以扣除168万元;工程中间结算汇总表没有经过双方的确认,是按照九份工程进度款申报表汇总的数额,对于总造价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但在发回重审开庭审理时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自愿表示,对于原要求扣除168万元,暂时在本案中不提出反诉,保留诉权,在结算中对工程量误差届时进行核减。
本院审查认为,1.对兴盛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2、3、4、6、7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所反映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旷宇房地产公司、闽嘉电力公司、史粦阳对兴盛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5工程进度款申报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旷宇房地产公司提出“工程中间结算汇总表”没有经过双方确认的主张。本院认为,该“工程中间结算汇总表”是经过兴盛建设公司、旷宇房地产公司及监理单位福建中江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仙游项目监理部三方盖章确认,其所反映的事实,即仙游旷宇大厦-A地块工程进度款(从开工至2018年3月31日)其中报审金额为4452.051万元、审批金额为4391.6476万元、按合同约定应付80%金额为3513.31808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另外提出的兴盛建设公司是按照九份工程进度款申报表汇总的数额,对于总造价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的主张。本院认为,涉案是工程进度款纠纷,兴盛建设公司提供的九份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双方己经明解确认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3513.31808万元,故该九份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应作为付款依据,无需双方再进行结算,因此,对旷宇房地产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旷宇房地产公司、闽嘉电力公司、史粦阳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旷宇房地产公司及嘉闽电力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史粦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旷宇房地产公司、闽嘉电力公司、史粦阳的主体适格。
2.兴盛建设公司的收款凭证十八页、陈荣伟收款凭证二十八页、陈龙工程队的收款凭证三十三页。欲证明:旷宇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兴盛建设公司的工程款1583.291万元。陈荣伟收到旷宇房地产公司方支付的工程款501.5万元;旷宇房地产公司因兴盛建设公司拖欠民工工资而先行支付给施工班组的工程款149.25万元。
3.进度申报工程量存在误差(土建)二十一页、进度申报工程量存在误差(水电)十八页。欲证明:兴盛建设公司在土建施工中存在施工未完整、未施工、重复申报情况,应扣除进度申报款131.061608万元;兴盛建设公司在水电施工中存在施工未完整、未施工、重复申报情况,应扣除进度申报款36.959437万元。但在发回重审开庭审理时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自愿表示,对于原要求扣除168万元,暂时在本案中不提出反诉,保留诉权,在结算中对工程量误差届时进行核减。
4.现场扣除工程量情况一份。欲证明:兴盛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与清单约定的品牌不符及现场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情况。
5.监理的通知单一份。欲证明: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发出的通知,证明兴盛建设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情况。
6.报警登记及回执一份。欲证明:兴盛建设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而致民工因讨薪发生报警的情况。
7.施工现场照片二张、设计图纸一张,欲证明:因地下室车道入口原设计图纸结构标高第一条梁底离车道顶面垂直标高为2400mm,第二条梁地离车道顶面垂直标高为2475mm,而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第一条梁底离车道顶面垂直标高为2300mm,第二条梁地离车道顶面垂直标高为2270mm,严重影响中型轿车出入、配电柜及变压器等设备进入地下室,因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造成我司车位销售经济损失、设备无法进入。
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闽嘉电力公司、史粦阳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无异议。2.对证据2,其中对陈荣伟收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对陈龙工程队的收款凭证表面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对兴盛建设公司的收款凭证中2016年4月12日的6.291万元有异议,这是税款而不是工程款,其他均无异议。兴盛建设公司收到旷宇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款项总额应是1657万元。3.对证据3、4,因是由旷宇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事实依据;4.对证据5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异议,且兴盛建设公司并没有收到监理通知单;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反而能证明因旷宇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6.对证据7,因照片未显示拍摄地点、时间,及施工图纸系旷宇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故不能证明兴盛建设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兴盛建设公司起诉仅仅是主张工程进度款,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减。
本院审查认为,1.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证据2的兴盛建设公司的收款凭证18笔中,除2016年4月12日所支付的一笔款项有异议外,认为是支付税款而不是工程款,其余的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笔款项的发票上明确注明为“税收完税证明”,即交纳税款,故不能认定为工程款,应予以扣抵,因此,对兴盛建设公司无异议的收款凭证17笔,兴盛建设公司通过银行对公账号收到旷宇房地产公司转账的工程款为1577万元(15832910元-62910元),本院予以确认。3.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证据2中,陈荣伟收款凭证28张18笔计501.5万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兴盛建设公司主张该501.5万元款,其中200万元是史粦阳偿还给陈荣伟妻子陈松英的借款。对此,在发回重审开庭审理时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均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对抵后,陈荣伟及其儿子陈伟、财务人员、施工员等人尚收取的工程款为301.5万元,因陈荣伟系兴盛建设公司派驻该项目的负责人,其是履行兴盛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该款项应视为兴盛建设公司向旷宇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工程款。4.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证据2中,陈龙工程队的收款凭证33张25笔计149.25万元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陈龙系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因此,旷宇房地产公司、史粦阳分别支付给陈龙工程队下属的班组长及工人的款项149.25万元,应视为兴盛建设公司向旷宇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工程款。5.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证据3“进度申报工程量存在误差(土建)二十一页、进度申报工程量存在误差(水电)十八页”及证据4“现场扣除工程量进度申报表一组”有异议,该证据系由旷宇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章确认,而且涉案的工程尚未验收结算,因此,本院不予以采信。6.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证据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四份有异议,且旷宇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原件,该通知单注明施工单位拒收,同时涉案的工程尚未验收结算,因此,本院不予以认定。7.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证据6报警登记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可证明涉案工程在施工中,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发生报警的事实。8.兴盛建设公司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证据7有异议,且照片未显示拍摄地点、时间,及施工图纸系旷宇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双方诉辩情况,并征求到庭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是多少?二、旷宇房地产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兴盛建设公司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能否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三、兴盛建设公司请求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对旷宇房地产公司的尚欠工程进度款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能否支持?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如下:
兴盛建设公司认为,1.旷宇房地产公司已经有明确的书面签名文件,双方已经确认了旷宇房地产公司应付进度款的数额,双方甚至在2018年4月份再次签订中间结算书来再次确认旷宇房地产公司应付进度款的金额为3513.31808万元,旷宇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约支付,旷宇房地产公司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旷宇房地产公司所谓申报工程量存在误差没有证据证明,旷宇房地产公司已承认所列的表格是在起诉之后制作的,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扣减;3.史粦阳属于旷宇房地产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认为,1.进度款应该按照施工到哪里付款到哪里,兴盛建设公司提交的进度申报中没有做的部分就是没有达到这个进度,应当予以扣除;2.兴盛建设公司开庭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提供工程总造价的认定证据,因此,其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是不能成立的;3.陈荣伟、陈龙等人都是兴盛建设公司的施工人员,旷宇房地产公司及史粦阳汇给陈荣伟、陈龙等人的款项应该作为兴盛建设公司收取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工程款;4.兴盛建设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是不成立的;5.史粦阳虽然是旷宇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但旷宇房地产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必要对旷宇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是多少?
本院认为,1.从兴盛建设公司提供的九份工程进度款申报表、一份工程中间结算汇总表来看,2018年4月10日,兴盛建设公司与旷宇房地产公司、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中间结算书,三方确认兴盛建设公司从开工至2018年3月31日所完成工程总造价(报审金额)为4452.0510万元、审批金额为4391.6476万元(100%)、按合同约定应付金额(80%)为3513.31808万元。2.从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的付款凭证来看,(1)从旷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17张银行转账凭证来看,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兴盛建设公司共17笔,合计为1577万元,对此,兴盛建设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旷宇房地产公司另提供1张2016年4月12日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其内容注明纳税人为兴盛建设公司、金额为6.291万元,主张其替兴盛建设公司交纳税款6.291万元,但因兴盛建设公司提出异议,且在发回重审开庭时,旷宇房地产公司自愿表示,关于该税款6.291万元,暂时在本案中不请求处理,待以后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减,故该税款不能作为工程款处理,因此,兴盛建设公司收到旷宇房地产公司从银行转账的工程进度款为1577万元。(2)从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陈荣伟的28张18笔收款凭证来看,其反映陈荣伟及其妻子陈松英、儿子陈伟、财务人员、施工员等人收取旷宇房地产公司及史粦阳支付的工程款等共计501.5万元,对此,兴盛建设公司主张该501.5万元款项中,除200万元是史粦阳偿还给陈荣伟妻子陈松英的借款外,其余的301.5万元为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且在本案发回重审开庭时,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对兴盛建设公司的上述主张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对抵后,陈荣伟及其儿子陈伟、财务人员、施工员等人收取款项为301.5万元,因陈荣伟系兴盛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故该款项应视为兴盛建设公司向旷宇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工程进度款。(3)从旷宇房地产公司、嘉闽电力公司及史粦阳提供陈龙工程队的33张25笔的收款凭证来看,其反映的旷宇房地产公司及史粦阳向陈龙工程队的班组长及其工人共支付工程款、借款等计149.25万元,因陈龙系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其是履行兴盛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陈龙工程队下属的班组长及工人向旷宇房地产公司、史粦阳收取的款项149.25万元,应视为兴盛建设公司向旷宇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工程进度款。
综上,旷宇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80%)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3513.31808万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1577万元、301.5万元和149.25万元后,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兴盛建设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1485.56808万元。
二、旷宇房地产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兴盛建设公司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能否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1.根据兴盛建设公司与旷宇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16.1.2条第(2)项对旷宇房地产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已作出明确的约定,即“因发包人(旷宇房地产公司)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90天内不计息,超过90天的应按未付资金的1.2%月息,向乙方(兴盛建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利息”。2017年4月间,旷宇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兴盛建设公司(作为乙方)、嘉闽电力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欠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约2800万元,同意在工程封顶前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总额至2000万元。如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乙方不再主张封顶前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有逾期甲方应根据原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旷宇房地产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故旷宇房地产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兴盛建设公司主张旷宇房地产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违约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依据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和工程中间结算汇总表审批的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及付款时间,对抵旷宇房地产公司和史粦阳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分段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7日止的利息为230.84176万元。(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及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后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计算表》)
三、兴盛建设公司请求嘉闽电力公司、史粦阳对旷宇房地产公司的尚欠工程进度款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能否支持?
本院认为,1.从旷宇房地产公司的章程来看,史粦阳既是旷宇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2.从旷宇房地产公司及史粦阳汇款给兴盛建设公司及其班组长的工程进度款的凭证来看,多笔款项是通过史粦阳的个人账户转账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嘉闽电力公司在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中盖章确认,自愿为旷宇房地产公司履行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5.兴盛建设公司与旷宇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16.1.2条第(2)项约定“因发包人(旷宇房地产公司)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90天内不计息,超过90天的应按未付资金的1.2%月息,向乙方(兴盛建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利息。”双方对该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实际上属于违约金的性质。
综上,1.旷宇房地产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与股东史粦阳的财产存在混同,故基于法律规定史粦阳应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兴盛建设公司的涉案工程进度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嘉闽电力公司作为涉案债务的保证人,自愿为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的涉案工程进度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基于协议约定嘉闽电力公司应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兴盛建设公司的涉案工程进度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0日,兴盛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旷宇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签订编号为LH20160430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旷宇房地产公司将仙游旷宇大厦-A地块工程发包给兴盛建设公司承建;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质量验收规范和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暂定为5000万元;付款周期:发包人应在主体工程三层梁板砼浇筑完成后,按工程进度80%支付;后续主体工程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确认的工程进度,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90天内不计利息,超过90天的应按未付资金的1.2%月息,向承包方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利息;按合同决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兴盛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7年4月间,由旷宇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兴盛建设公司(作为乙方)、嘉闽电力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一份,约定:一、……。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仍欠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约28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①在工程封顶前支付乙方工程款100万元;②甲方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总额至2000万元。如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乙方不再主张封顶前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有逾期甲方应根据原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主体结构封顶后工程付款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甲方无法按期付款的,则甲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未售项目房产抵偿工程款,甲方应于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乙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扣房产单价按甲方备案价格的8.8折计算,房源由乙方自选,因此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四、丙方自愿就甲方履行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五、因欠付工程进度款等甲方原因,导致工程现尚未完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在2018年春节前保证工程主体满足预验收条件,如因甲方未按本协议及原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项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上述约定完成的,则甲方不得因原合同工期或竣工期限届满等任何原因要求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等内容。2017年6月1日,涉案工程全部封顶。2018年4月10日,兴盛建设公司、旷宇房地产公司及监理单位福建中汇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工程中间结算书》《工程中间结算汇总表》,三方确认兴盛建设公司从开工至2018年3月31日所完成工程总造价(报审金额)为4452.051万元、审批金额为4391.6476万元(100%)、按合同约定应付金额(80%)为3513.31808万元(共审批9期,即1.审批日期:2017年6月10日、应付金额(80%)为2887.50968万元;2.审批日期:2017年7月8日、应付金额(80%)为107.12312万元;3.审批日期:2017年8月20日、应付金额(80%)为105.19003万元;4.审批日期:2017年10月27日、应付金额(80%)为57.33192万元;5.审批日期:2017年11月15日、应付金额(80%)为57.7716万元;6.审批日期:2018年1月15日、应付金额(80%)为137.32544万元;7.审批日期:2018年3月15日、应付金额(80%)为50.84165万元;8.审批日期:2018年4月8日、应付金额(80%)为54.97664万元;9.审批日期:2018年4月8日、应付金额(80%)为5.548万元)。在兴盛建设公司施工期间,旷宇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兴盛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为1577万元(其中:2016年10月14日转账100万元,2016年10月18日转账27万元,2016年11月7日转账50万元,2016年11月24日转账100万元,2017年5月9日转账50万元,2017年6月1日转账50万元,2017年6月29日转账30万元,2017年7月4日转账50万元,2017年7月5日转账120万元,2017年9月1日转账200万元,2017年9月29日转账100万元,2017年11月29日转账100万元,2017年12月6日转账200万元,2018年1月15日转账100万元,2018年2月11日转账100万元,2018年2月12日转账100万元,2018年6月5日转账100万元)。旷宇房地产公司通过史粦阳的银行卡转账及现金支付给兴盛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荣伟及其班组人员的工程款为301.5万元[其中:2016年12月28日现金交付给陈荣伟儿子陈龙9万元,2017年1月12日现金交付给陈荣伟儿子陈龙10万元,2017年1月23日转账给兴盛建设公司的财务陈骏龙150万元,2017年1月24日转账给兴盛建设公司的财务陈骏龙30万元,2017年5月5日现金交付给外架班组工人工资1万元,2017年6月1日现金交付给施工员张铭明0.5万元,2017年7月28日转账给陈荣伟30万元,2017年8月8日转账给陈荣伟70万元(其中34万元是用于偿还陈荣伟妻子的借款),2017年10月21日转账给陈荣伟20万元,2017年5月6日转账给陈荣伟15万元]。旷宇房地产公司通过史粦阳的银行卡转账及现金支付给兴盛建设公司的陈龙工程队班组人员的工程款为149.25万元(其中:2016年12月28日现金交付给钢筋班组陈一湖5万元,2018年1月1日转账给塔吊租赁公司肖奇水7万元,2018年1月4日现金交付给泥工周小刚10万元,2018年1月25日转账给泥工周小刚20万元,2018年5月4日转账给铝合金班组刘辉海15万元,2018年5月24日现金交付给水电班组张永煌1万元,2018年5月31日现金交付给油漆班组陈仁杰6.5万元,2018年6月8日转账给泥工周小刚20万元,2018年6月14日转账给水电班组张永煌5万元,2018年6月15日转账给铝合金班组刘辉海15万元,2018年6月25日转账给外架班组冯兴耀4万元,2018年6月29日转账给水电班组张永煌2万元,2018年6月29日转账给暖通班组邱元明10万元,2018年7月6日转账给暖通班组邱元明5万元,2018年7月13日转账给暖通班组邱元明2万元,2018年8月1日转账给暖通班组邱元明1万元,2018年8月10日转账给泥工周小刚8万元,2018年8月10日现金交付给水电班组张永煌0.5万元,2018年8月10日现金交付给油漆班组陈仁杰2万元,2018年8月10日转账给暖通班组邱元明1万元,2018年8月27日转账给水电班组张永煌2万元,2018年8月30日现金交付给油漆班组陈仁杰5万元,2018年9月4日现金交付给油漆班组陈仁杰0.5万元,2018年9月7日转账给暖通班组邱元明1万元,2018年1月15日-2018年5月5日代垫付混凝土款0.75万元)。对抵后,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兴盛建设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1485.56808万元;截止至2018年9月7日,尚欠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分段计算的利息为230.84176万元。因索款无着,兴盛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2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兴盛建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闽0322民初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预售房产:仙游县旷宇大厦-A地块-2#楼101、201、301、401、501铺(面积共计1066平方米,价格约1066万元);二、冻结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9040610010010000155239)上的存款1016万元;兴盛建设公司为此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0.5万元。
2019年9月27日,根据兴盛建设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9)闽0322民初5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9040610010010000155239)上的存款1016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已的义务。现兴盛建设公司按约完成涉案工程阶段性的施工任务,则旷宇房地产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因旷宇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故旷宇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向兴盛建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争议焦点部分的分析认定,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兴盛建设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1485.56808万元,因此,兴盛建设公司请求旷宇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856.37808万元,其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应予以驳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兴盛建设公司请求旷宇房地产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嘉闽电力公司在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中盖章确认自愿为旷宇房地产公司所负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兴盛建设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嘉闽电力公司主张权利,故嘉闽电力公司应对旷宇房地产公司涉案的尚欠工程进度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旷宇房地产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与股东史粦阳的财产存在混同,故史粦阳应对旷宇房地产公司尚欠涉案的工程进度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兴盛建设公司对涉案的尚欠工程进度款在旷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仙游旷宇大厦-A地块工程中,仅在未出售部分的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兴盛建设公司请求对逾期付款违约的利息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对兴盛建设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0&Gid=5572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2430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485568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办法:截止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2308417.6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后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计算表》)和以工程进度款14855680.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付清工程进度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若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还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债务,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仙游旷宇大厦-A地块中未出售部分的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进度款14855680.8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史粦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38元,由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23元,由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粦阳共同负担124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
附:1.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0&Gid=5572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2430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表:
工程进度款及利息计算表
序号进度款期间审批应付款时间审批应付金额
(元)实付时间实付金额(元)计息基数(元)计息起算日计息终止日/暂计息日计息天数日利率标准利息(元)备注
1开工至2017年5月312017-6-1028875096.82016-10-141000000.00//////90日内不计息
22016-10-18270000.00
32016-11-7500000.00
42016-11-241000000.00
52016-12-2890000.00
62017-1-12100000.00
72017-1-231500000.00
82017-1-24300000.00
92017-5-510000.00
102017-5-9500000.00
112017-6-1505000.00
122017-6-29300000.00
132017-7-4500000.00
142017-7-51200000.00
152017-7-28300000.00
162017-8-8360000.00
172017-9-12000000.00
18//18440096.802017-9-82017-9-28210.0004154896.81暂计至2018-9-7的利息
192017-9-291000000.0017440096.802017-9-292017-10-20220.0004153472.85
202017-10-21200000.0017240096.802017-10-212017-11-28390.0004268945.51
212017-11-291000000.0016240096.802017-11-292017-12-570.000445472.27
222017-12-62000000.0014240096.802017-12-62017-12-26210.0004119616.81
232017-12-2750000.0014190096.802017-12-272017-12-3150.000428380.19
242018-1-170000.0014120096.802018-1-12018-1-330.000416944.12
252018-1-4100000.0014020096.802018-1-42018-1-14110.000461688.43
262018-1-151000000.0013020096.802018-1-152018-1-24100.000452080.39
272018-1-25200000.0012820096.802018-1-252018-2-10170.000487176.66暂计至2018-9-7的利息
282018-2-111000000.0011820096.802018-2-112018-2-1110.00044728.04
292018-2-121000000.0010820096.802018-2-122018-5-3810.0004350571.14
302018-5-4150000.0010670096.802018-5-42018-5-410.00044268.04
312018.1.15-2018.5.57500.0010662596.802018-5-52018-5-15110.000446915.43
322018-5-16150000.0010512596.802018-5-162018-5-2380.000433640.31
332018-5-2410000.0010502596.802018-5-242018-5-3070.000429407.27
342018-5-3165000.0010437596.802018-5-312018-6-450.000420875.19
352018-6-51000000.009437596.802018-6-52018-6-730.000411325.12
362018-6-8200000.009237596.802018-6-82018-6-1360.000422170.23
372018-6-1450000.009187596.802018-6-142018-6-1410.00043675.04
382018-6-15150000.009037596.802018-6-152018-6-24100.000436150.39
392018-6-2540000.008997596.802018-6-252018-6-2840.000414396.15
402018-6-29120000.008877596.802018-6-292018-7-570.000424857.27
412018-7-650000.008827596.802018-7-62018-7-1270.000424717.27
422018-7-1320000.008807596.802018-7-132018-7-31190.000466937.74
432018-8-110000.008797596.802018-8-12018-8-990.000431671.35
442018-8-10115000.008682596.802018-8-102018-8-26170.000459041.66
452018-8-2720000.008662596.802018-8-272018-8-2930.000410395.12
462018-8-3050000.008612596.802018-8-302018-9-350.000417225.19
472018-9-45000.008607596.802018-9-42018-9-630.000410329.12
482018-9-710000.008597596.802018-9-72018-9-710.000434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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