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西坑村新美港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01618T。
法定代表人:周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鲤南片区74号地10号楼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93409963T。
法定代表人:史粦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鲤南片区74号地10号楼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382066P。
法定代表人:史粦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粦阳,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嘉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粦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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