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22民初507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泉、张丽凡(实习),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西坑村新美港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01618T。
法定代表人:陈志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称:要求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工程款2249451.7元及其利息。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2018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8)闽0322民初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90×××00上的存款130万元及在福建省泉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账号9070217020010000009894上存款70万元。现因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还清所欠***的涉案工程款,为此,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90×××00上的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账号9070217020010000009894上存款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张丽凡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