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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安徽创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1252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创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创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纠纷由浦东法院管辖,且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浦东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没有协议管辖的书面约定,且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系提供电信服务的义务方,其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严桥路XXX号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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