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2747号
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J2楼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与被告安徽创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信息公司名下价值369317.8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云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创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9317.8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民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