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98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大河镇京川路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