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6民初4790号
原告:**县油菜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东北新城将军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湖北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大河镇京川路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油菜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2022年11月22日,原告**县油菜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油菜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油菜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县油菜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