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伊斯特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领创电气有限公司、合肥伊斯特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14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领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伊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桥湾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领创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3724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领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伊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