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才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穴市大金苏脑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F18F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住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段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80046410212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才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