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财保1号
申请人:浙江河好闸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鸟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平县恒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产业集聚区解放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申请人浙江河好闸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平县恒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平支行开户账号41×××90—1的存款15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河好闸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平县恒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平支行开户账号41×××90—1的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浙江河好闸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铁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