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弘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亿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48112号 原告上海弘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亿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亿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