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2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涌口新村五巷4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759050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7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41071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州**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