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粤0105执14613号
鲁某、某有限公司: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澄劳人仲裁字〔2024〕第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粤0105执14613号。经执行,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院(2025)粤0105执1461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经办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