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4财保398号 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传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传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丽湾村24号。 被申请人:安徽荣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马店镇马店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71号佳阳大厦3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安徽荣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提供保函形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的银行账户:13140600093********,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双浦嘉园第浦1-1幢二单元403室房产【产权证号:浙(2025)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12625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双浦嘉园第浦1-1幢107室房产【产权证号:浙(2025)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12626号】,期限为三年; 四、上述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澳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以373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385元,由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