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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航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终898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5)闽0112民初10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5)闽0112民初1075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甲公司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通过网上立案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被以约定无效为由退回,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向某甲公司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某甲公司才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被裁定不予受理。现两家法院均不予受理,某甲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指定本案管辖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双方签订的《中国交建福州滨海快线第3标段车辆段工区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首页明确载明“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述管辖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同于其他故意制造连接点以规避正常管辖的案件,本案虽然某甲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长乐区,某乙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但是并不影响双方在福州市仓山区签订买卖合同。退一步,即便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实际合同签订地不在福州市仓山区,也应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符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管辖预期。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向某甲公司出具的告知书有误,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