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汪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1民初347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五雷小源坞组,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谷西村十一组,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