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135号
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88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以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安拆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8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