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1021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广州之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予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