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民初903号
原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太谷街111号综合办公楼(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GTYW6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诚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6752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与被告合肥诚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