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13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上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5)陕0104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