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204民初684号
原告:江苏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xx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申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星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x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恒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坤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星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坤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星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恒大坤x公司给付货款本金83,529.6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83,52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恒大坤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江苏星x公司与恒大坤x公司签订《吉林恒xx采购及安装合同》,由江苏星x公司向恒大坤x公司出售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恒大坤x公司向江苏星x公司支付货款。现设备已交付恒大坤x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但恒大坤x公司并未如约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恒大坤x公司尚欠江苏星x公司货款83,529.6元未支付,江苏星x公司多次催要,恒大坤x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江苏星x公司诉讼至法院。
恒大坤x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月6日,江苏星x公司与恒大坤x公司签订《吉林恒xx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恒大坤x公司向江苏星x公司购买柴油发电机组,货物品牌为由江苏星xx有限公司成套组装生产的全新“玉柴,上柴动力”品牌系列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设备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行业的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供货方法:江苏星x公司送货到恒大坤x公司指定的施工现场,并负责卸货、场内二次运输、安装,完成机组设备系统的调试,直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及保修期的保修。交货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西宁路以南,馨苑街以东,秀水街以西。交货时间:江苏星x公司保证发电机组的供货周期为35个日历天,自江苏星x公司与恒大坤x公司签订本合同后,并收到恒大坤x公司提供书面交货通知单起算。合同总价:41.7648万元。货款的结算方式:恒大坤x公司发出书面交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柴油发电机组到施工现场经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60%。工程竣工调试合格且江苏星x公司送齐竣工验收资料(需提供当地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达标监测合格报告,(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要求)及当地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报告(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要求),如当地环境监测中心不针对柴油发电机组出具单独的达标检测报告,则需提供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并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5%,余结算款5%的款项,江苏星x公司在领取本合同最后一批款的同时,需向恒大坤x公司提交结算金额5%的银行保函,恒大坤x公司在收到结算金额5%的银行保函后60天内支付江苏星x公司结算金额的100%。银行保函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28天内解除。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2年或发电机组累计运行1500小时,以先到为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恒大坤x公司逾期付款在15天内的,无需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在15天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借款利率/365向江苏星x公司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苏星x公司按约定供货,恒大坤x公司亦按约定按照江苏星x公司的履行合同的阶段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向江苏星x公司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20%的预付款83,529.60元,2020年12月31日向江苏星x公司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60%的货款250,58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吉林恒xx采购及安装合同》《检验报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专用发票、吉林市恒xx合同及付款台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苏星x公司与恒大坤x公司签订的《吉林恒xx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且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江苏星x公司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恒大坤x公司应向江苏星x公司履行给付合同约定价款义务。恒大坤x公司逾期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尚欠尾款83,529.60元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对江苏星x公司要求恒大坤x公司给付83,529.6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江苏星x公司与恒大坤x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最后一笔结算款的给付时间为工程竣工调试合格,办理工程结算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5%,余结算款5%的款项作质保金。恒大坤x公司逾期付款在15天内的,无需承担违约金。江苏星x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案涉发电机组于2020年9月30日竣工后向恒大坤x公司进行结算,恒大坤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江苏星x公司主张的结算日期予以确认。依据上述约定,恒大坤x公司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62,647.20元货款的支付时间应为2020年10月10日,又依双方约定逾期15天无需承担违约金,故62,647.20元货款的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为2020年10月25日。关于总货款5%即20,882.40元的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案涉工程2020年9月30日竣工,质保金的返还日期应为2022年9月29日。利息计算应自2022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借款利率/365计算,江苏星x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恒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江苏星xx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3,529.60元;
二、吉林市恒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江苏星xx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2,64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88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苏星xx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吉林市恒xx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