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122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古溪镇星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1861292XM。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210251955********。
被执行人:贵州黔海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岩架镇板弄村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NY2G1M。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5223211993********。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海通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24)桂12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贵州黔海通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8000.00元及利息(以258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付);二、被告贵州黔海通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本案经“四查”、“两查”,及到被执行人家中、场地进行财产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会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