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07执异3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甲公司以本院冻结了已经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