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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有限公司、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9559号 原告:徐某。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杨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A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薪资1464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事实理由:2022年7月至12月,原告在广州某产业园项目中被A公司聘请作为熔纤工人,共计熔2436芯,单价6元/芯,合计费用14616元。 被告杨某辩称,不认识原告,款项与自己无关。 被告A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原告向谢某(另案处理)发送微信称“10月份4个加班,11月份5个加班和28天,工钱10400元。熔纤共计2436芯,金额14616元。共计25016元,你付了5000元,还有未付款20016元”2023年1月6日原告称“谢工,刚查了银行卡没钱到账,去收尾熔纤之前你承诺能从公司老总处把我的账结清。明天该是你付出行动的时候了”谢某回复“我打电话问问”。 2023年5月8日,原告与A公司代表杨某签订《熔纤费用结算协议》,载“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本公司在广州某产业园项目中,聘请徐某为我方熔纤,共计2436芯,单价6元/芯。合计费用14616元,协商费用于2023年5月19日前结清所有薪资”。 庭审中,谢某称自己的亲戚张某是包工头,刚开始是张某叫自己过来,从2022年6月干到11月。2023年3月杨某通知来做监控施工,施工完了还做了点工。徐某是通过自己介绍到工地,负责监控施工。杨某称自己是A公司的员工,案涉工程是A公司接的,自己是项目经理,上级毛某是主要负责人。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固定工资,按照项目绩效结算。案涉劳务转包给了张某,由张某负责下面劳务工资发放,张某转包后无法完成,中间有一部分工资由自己代结。“杨某是我的人,也是A公司的人”杨某是根据A公司的要求签署的结算协议,该协议与自己无关。就案涉工程,因甲方没有跟A公司结算,所以自己也没有跟公司结算。原告称自己的工资是吴某发放。杨某自认吴某是自己的人,并称A公司通知自己来应诉,但对工资发放未做表示。 本院认为,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在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裁判。 《熔纤费用结算协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尚余劳务费用14616元待清偿。 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双方的辩论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受谁雇佣,原告的劳务费用由谁负担。 首先,关于杨某的责任。虽原告经过谢某的介绍来到案涉项目从事劳务作业,但无论签订费用结算协议的杨某,或是给原告转账劳务费的吴某,都是杨某的关系人,同理,上述证据亦无法证实原告是受A公司直接雇佣,故对杨某辩称的原告工资与其无关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杨某应对原告的欠付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 其次,关于A公司的责任。A公司未到庭应诉或如期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杨某系A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负责人,A公司作为承包方(且在谢某案中A公司作为劳务合同的甲方),应对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资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徐某支付劳务费用146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被告A公司、杨某共同负担。限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原告迳付1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