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0986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