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0986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