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5506号
原告: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告:武汉市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原告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