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连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346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1494531B),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泰瑞公寓3号楼1门301-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