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极星化工设备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8235号
原告:***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1494531B),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瑞泰公寓3号楼1门301-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北极星化工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301796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崂山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极星化工设备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